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望检公诉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81957********,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村**号,现住原籍。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望都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2日被望都县公安局望都镇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望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16时30分左右,被告人沈某某驾驶拖拉机牵引板车装载水泥板沿京深线望都县齐庄路段东侧田间路由西向东行驶时,因板车断折,乘坐于拖拉机板车水泥板前的郑某某被挤压,造成郑某某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沈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郑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勘验笔录4、鉴定意见5、证人证言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驾驶机动车过程中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望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占琪
(院印)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村**号),联系电话:137804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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