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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检察一部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性,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3198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晋州市********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晋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晚上21时45分,被告人庞某某酒后驾驶冀AA**J2小型汽车行驶至晋州市晋藁线-1公里赵位桥处被晋州市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庞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1.9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庞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庞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晓周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庞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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