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385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41989********,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新乐市**乡**村**街**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5日被新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3月21日15时许,在新乐市**村**超市内,被告人石某某与周某某因琐事发生打架,周某某被打伤。经鉴定:周某某右手第5掌骨完全性骨折为轻伤二级。左手软组织损伤及右手第4掌骨不全性骨折均为轻微伤。 于2019年7月27日周某某与石某某签订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看验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调解协议、谅解书、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石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立辉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石某某被取保候审;
2.刑事侦查卷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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