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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宗某某,男,1978***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2801197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住廊坊市****小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14时54分许,被告人宗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冀R*****本田牌小客车,在廊坊市安次区**路与**道交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依法抽取其的血样备检,经鉴定其血液酒精浓度为102.07毫克/100毫升。经查,宗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其行为系无驾驶资格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被告人宗某某的户籍信息;2.被告人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司法检验鉴定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宗某某在无驾驶资格情形下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旭

检察官助理:苏健鑫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处所为在处所为廊坊市****小区**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2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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