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2198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镇**村,住固安县**镇**城**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固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03日21时许,刘某某驶京QK****小型轿车与李某某驾驶的冀RZ****小型轿车相撞后,刘某某驾驶京QK****小型轿车行驶至固安县新昌街**酒店路口处又与路边花坛相撞,造成车辆受损驾驶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对刘某某血样进行乙醇含量检测,鉴定意见为: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9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协议并且赔偿了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固安县公安交警大队受案登记表(李某某报案);刘某某、李某某的身份信息;固安县公安交警大队到案经过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刘某某、李某某的诊断证明书;刘某某、李某某的呼气酒精检验单;刘某某血样提取登记表;北京明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书;北京龙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刘某某本人供述、李某某的证言;谅解协议书;抽血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景深
2020年8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固安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视频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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