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开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李志勇,男,1968年6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519680615001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唐山市开平区开平镇新苑路矾土工房南工房1排21号,现住唐山市路北区新华一号2栋3门1202室。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1994年9月21日被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于2006年7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2月12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开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2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8年8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开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志勇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被告人未到案且部分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8年8月23日至2019年3月22日,自2019年5月7日至6月4日);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4月23日至5月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至12月11日间,被告人李志勇和张文生(已判决)以及其他人员(未在案)合伙在开平区后屯村以“数字游戏”的赌博形式开设赌场并直接参加赌博,纠集于雅斌(已判决)参与赌场经营,从中渔利达三万余元人民币。其中,被告人李志勇获利两万余元人民币,张文生获利一万余元人民币,于雅斌获利五千元人民币,所得赃款均已全部挥霍。
被告人李志勇系公安机关于2017年12月11日在该赌场现场抓获归案,在逃后又于2020年9月3日被再次抓获到案,到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已积极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李志勇到案经过、犯罪前科材料等;
2.证人代玉霞、王秀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志勇及张文生、于雅斌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志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志勇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并直接参与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志勇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志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修宇
(院印)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李志勇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三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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