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一部刑诉〔2020〕647号 

被告人连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2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村**队**号。2006年5月12日因犯敲诈勒索罪(未遂)被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12月14日刑满释放。2011年8月3日因入户盗窃未遂被保定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一年。2020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连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0时5分许,被告人连某某酒后到保定市莲池区博雅A区底商唯净日化门脸准备实施盗窃,打开卷帘门并上了被害人吕某某用于居住、生活的二楼,在床头沙发处观察被害人吕某某等人是否熟睡,伸手准备盗窃时发现被害人吕某某睡醒便逃到一楼。被害人吕某某联系其男友安某某进行报警,被告人连某某发现警车警灯躲到厕所处的拐角,0时51分许趁民警上二楼之际逃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吕某某、吕某甲的陈述;3.被告人连某某的供述;4.证人王某某、王某甲、马某某、安某某的证言;5.辨认笔录、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连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连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美宁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