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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井检一部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9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胡同**号,住户籍地。因赌博于2014年11月30日被保定市容城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井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4日被井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7月20日被井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井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某与杜某某(另案处理)系老乡,2020年4月初,杜某某在一个QQ群里看到有人收购银行卡、U盾、手机卡(俗称三件套),与对方商定好每套价格后,告知被告人朱某某对方收购三件套是用于洗钱等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朱某某因经济拮据,产生通过卖卡赚钱的想法,于2020年4月13日到保定市办理了两张银行卡(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U盾、两张手机卡,将上述物品交给杜某某,杜某某再以快递发给上家。2020年4月21日,王某某在井陉县接到冒充快递理赔的诈骗电话,被骗9万余元,其中45123元转至朱某某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另有多名被害人报警称遇到电信网络诈骗,将钱款转到朱某某中国农业银行卡(尾号2474),该卡入账金额为545286元,被害人报案损失数额总计为453479.3元。

另查明,被告人朱某某在多家银行办理银行卡等“三件套”,多次出售给他人,经调取朱某某名下的银行交易明细,统计其中售卖数额较大的十张银行卡交易入账金额为240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照片、王某某工商银行卡支付明细、朱某某银行卡办理及账户查询等材料、行政拘留执行回执、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办案说明、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数据、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顺丰物流的信息、被告人朱某某的户籍及前科证明等;2.证人王某某、李某某等26人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朱某某及同案犯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搜查、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银行卡、优盾、电话卡作为支付结算、通讯传输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史庭怀

检察官助理:李尚伟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羁押于石家庄市井陉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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