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铅检一部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41962********,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住铅山县武夷山镇**村村**村,因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铅山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铅山县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向被告人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谢某某在铅山县**镇**村村**村“**坑”山场采摘中药时发现山场内有2株野生红豆杉树,便心生歹念想砍伐这2株红豆杉树用于制作雕刻品。两三天后,谢某某便携带钢锯、柴刀再次来到“光烂坑”山场将其中一株野生红豆杉树从根部锯断,将另一株红豆杉树的侧枝锯断。
经江西百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武夷山镇王村村里江东自然村“**坑”山场被采伐树木株数为1株,蓄积量为0.1314立方米,被采伐树木侧枝木材材积为0.0577立方米,折合蓄积量为0.09617立方米,树种为南方红豆杉,天然分布的南方红豆杉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2020年9月16日,被告人谢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2.常住人口信息、前科证明等书证;3.证人陈某某、余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6.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野生南方红豆杉,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主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铅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庄勇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证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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