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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71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604281971********,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住****村委会***自然村,因涉嫌犯有滥伐林木罪,经都昌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5日被都昌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4月2日依法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都昌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都昌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2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被告人刘某某以8000元的价格判买了都昌县**镇**村委会***自然村村民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位于都昌县**镇**村委会***水库涧山场的林木,双方口头约定由被告人刘某某负责办理采伐手续。2018年8月被告人刘某某未经审批,擅自雇请河南新县刀工晋某某等人用油锯采伐,雇请司机袁某某运输,共采伐阔叶树3车,均被被告人刘某某用于烧炭。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无证采伐的山场面积29.7亩,采伐方式为皆伐,采伐阔叶树立木蓄积25.349立方米。

    被告人刘某某无犯罪前科,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主动上缴非法所得26000元,可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常住人口信息、前科证明、到案说明、疾病证明、慢性病证明、病历材料,上缴非法所得收据,林权证,***自然村申请采伐疫木报告,松树感染松线才虫病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刘某丙、袁某某、晋某某、刘某丁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笔录:采伐山场的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采伐山场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刀工采伐山场阔叶树,立木蓄积达25.349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无犯罪前科,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主动上缴非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和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定华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都昌县**镇**村委会***自然村),联系电话:18270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共10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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