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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县区检一部刑诉〔2021〕1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1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房,现住赣县区******院内,无业。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日被赣县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年*月**日,被告人张某某因购买***轿车资金不足,向谢某某借款人民币30000元,约定月利息3%,到期后张某某未履行还款承诺。谢某某多次催收未果,于20**年*月**日向赣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某立即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赣县人民法院于20**年**月**日判决张某某偿还谢某某本金30000元及利息(以月利率2.34%计算从19**年*月**日至还清款止)。判决生效后,赣县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多次到张某某家中催收债务并送达执行通知书,张某某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后仍拒不履行偿还义务。20**年*月**日赣县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了张某某所有的位于赣县区**镇**路*号*层的房产,20**年*月份张某某所有的位于赣县区**镇***路*号*栋***房的房屋被赣县区梅林镇人民政府征收,张某某授权其子张某甲办理该房屋、土地征收补偿及领款手续。20**年*月张某甲通过其农商银行卡收到该房屋征收补偿款合计368571.56元。张某某有能力偿还债务但仍不履行偿还谢某某债务的义务。

被告人张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后自行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的全过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邝宏伟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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