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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311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3111972********,汉族,小学文化,原萍乡市**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邓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3111975********,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村**号,居住地江西省萍乡市开发区**花园**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8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商议到萍乡市**工业园**路变电站盗窃电缆线。2020年4月20日20时许,杨某甲、杨某乙翻墙进入**工业园**变电站,用事先准备好的锯子和线盘将里面的电缆线进行切割,并联系被告人邓某某来拖运。邓某某驾驶其赣******三轮摩托车到达变电站,发现杨某甲、杨某乙系盗窃电缆线,帮助他们把电缆线搬出变电站并用三轮摩托车运走。经萍乡市湘东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1184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搜查、扣押、测量、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甲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赃、主犯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杨某乙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主犯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邓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从犯、积极退赃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伊

                                检察官助理:姚姿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660799****;被告人杨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555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7925****。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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