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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269号 

被告人易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302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西省萍乡市,家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因流氓斗殴,1988年被劳动教养三年;因犯流氓罪,1992年10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敲诈勒索罪,1996年12月16日被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1998年5月21被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因犯盗窃罪,2015年12月23日被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6月1日被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8782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25日凌晨4时许,易某将被害人钟*青停放本市安源区凤凰街府前路**楼下的一辆白色新大洲本田SDH125T-38摩托车盗走,藏匿于安源区八一街西门菜市场附近居民楼的过道内。第二天摩托车被钟*青找回。经安源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摩托车价格为人民币6282元。

2.2020年5月30日凌晨5时许,易某将被害人何*洋停放在本市安源区跃进南路**人行道上的一辆红色宝雕牌BD50-25B摩托车盗走,以800元的价格销赃给一绰号为“冰冷”(侦查机关称在逃)的人。经安源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摩托车价格为人民币2500元。

另查明,同年5月31日被告人易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供述和辩解、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有多次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易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文明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萍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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