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性,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21959********,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广场**路**号**栋**单元**室,退休工人,家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4月29日被永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10时20分许,被告人宋某某驾驶赣******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往北行驶,途径福银高速公路634KM+60M处时,与相邻车道内由肖某某驾驶的鲁******/鲁*****挂号重型半挂车发生碰撞,造成赣******号车乘车人胡某某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认定,被告人宋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人宋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和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归案说明、证明、赔偿协议书、收条、交通事故谅解书、当事人驾驶证,身份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肖某某、文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宋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卡口照片及路面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驾驶车辆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宋某某主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系自首且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修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颖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随起诉书一并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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