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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1〕96号 

被告人涂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抚州市,公民身份号码3625021976********,汉族,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区,现租住于江西省抚州市**区**镇**路**村委会边上。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抚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涂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宇峰光阳牌二轮摩托车,当行驶至**大道与**大道路口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涂某某血液酒精含量93.62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鉴定,无号宇峰光阳牌二轮摩托车属两轮普通摩托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查获等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涂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江西博中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车辆技术性能检验鉴定意见书、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书;4.视听资料:现场查获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涂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涂某某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涂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丽玲

检察官助理:吴赟娜子

2021年2月24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涂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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