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021991********,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德兴市,住德兴市**镇**村**队**号。曾因盗窃,于2011年7月21日被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3年4月9日被浙江省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于2014年12月16日被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6年6月2日被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7年3月1日被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8年7月20日被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9年8月6日被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20年2月1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3月16日被德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26日被德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谢某某通过事先踩点选定位于德兴市**路**栋**单元**室被害人居某某的住处作为入户盗窃目标,而后趁居某某在该住处内洗衣服期间,溜进房内将居某某放在桌子上的红色提包盗走。谢某某将该提包内的一只黑色钱包、14000元现金及一部OPPO手机盗走,而后将红色提包和包内的银行卡、身份证等物丢弃,然后乘车逃往浙江省温岭市。
2020年3月15日,谢某某在浙江省温岭市被抓获归案。
2020年3月18日,德兴市公安局将从谢某某处扣押的5000元赃款发还给居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谢某某人口登记信息、归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天网监控图像信息研判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居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谢某某曾因犯盗窃罪多次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盛龙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德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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