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弋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326196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弋阳县**镇**村**号。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人吴某某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弋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弋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某在未办理任何采伐许可的情况下,于2019年10月15、16日雇请占**的挖机在弋阳县**镇**坊村**村小组的“**”山场,铲地平整地皮时将6株野生的樟树挖起,导致6株野生的樟树死亡。经江西百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挖起樟树均为国家二级保护的植物。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详细信息、前科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司法鉴定意见书;3证人吴**、占**证言;4、被告人吴某某个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6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六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云丽
检察官助理:周超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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