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公诉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李俊芹李某某,男,1971年8月23日1971年**月**日出生,江西省定南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62129197108233636362129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中共党员,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岭北镇含水村下坪组43号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岭北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定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30日,本院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俊芹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李俊芹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李俊芹李某某独自在其位于定南县岭北镇含水村定南县岭北镇**村的家里喝了一瓶多劲酒和几瓶啤酒,之后在家睡觉。当天18时许,李俊芹李某某接到其妻子陈丽萍陈某某的电话,让李俊芹李某某到定南县鹅公收费站接陈丽萍陈某某。于是,李俊芹李某某驾驶其车牌号为赣B9V173赣******的小型普通客车从含水村家里出发并在定南东收费站上高速,在鹅公收费站接到陈丽萍陈某某后原路返回。当天19时许,李俊芹李某某驾车行驶至定南东收费站下高速时被江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直属八支队十二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李俊芹李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4mg/100ml。
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李俊芹李某某被民警当场查获;到案后,李俊芹李某某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鉴定意见;3.证人陈丽萍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李俊芹李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俊芹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俊芹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李俊芹李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才花
检察官助理:张露露
2020年8月14日
附:1.被告人李俊芹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共贰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罚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4.随案物品、文件已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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