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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一部刑诉〔2021〕2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81********,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住余干县江埠乡****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3日被余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24日被余干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余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2日20时至23时左右,李某乙(已判刑)、李某丙(已判刑)、李某丁(另案处理)、被告人李某甲在余干县江埠乡**村李某甲家利用网络直播平台直播“炸金花”诈骗。李某乙事先准备了证书、扑克牌、筹码、印有“炸金花”规则的桌板、计时器等作案工具,并和李某丙租用了“花房”、“九尾狐”网络直播平台,李某乙、李某丙负责具体操作直播“炸金花”诈骗,李某丁提供了两部手机和微信用于接收参赌人员下注的赌资。李某甲则提供场地供李某乙等人实施诈骗,获得2条香烟。李某甲等人共诈骗被害人唐某某49810元。案发后,李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详细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等;2.证人李某戊、胡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4.同案犯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的供述;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直播平台直播“炸金花”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被告人李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干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明文

检察官助理:赵云

(院印)

2021年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余干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29页,补充材料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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