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栗检一部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许某甲,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3111997********,汉族,初中文化,厨师,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住**镇楼**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0月10日被上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日22时29分左右,被告人许某甲酒后驾驶赣******二轮摩托车从**村往**村方向行驶,途经上栗县**镇**村路段时,遇许某乙驾驶粤******小型轿车在前方正常行驶,因被告人许某甲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车距,导致两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及许某甲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江西吴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许某甲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数据含量为:147.67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122警情信息、身份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查询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归案说明、调解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尿液检测结果;2、证人证言:证人许某乙、许某丙、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许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江西吴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毛发良
检察官助理:樊玉娇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9179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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