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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331********271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住万年县**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2月14日被万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万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2月15日因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被万年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7月10日,经本院决定由万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8日15时许,在万年县**镇**菜市场旁的棋牌室,棋牌室老板娘陈某某煮好面条并用碗把面条盛放在桌上,让打麻将的人自行去桌上拿。在被害人王某甲端起面条时,被告人赵某某端面不小心磕到被害人王某甲手臂,致使面汤洒落至王某甲手上,二人因此发生口角。后被告人赵某某用手中的瓷碗砸向被害人王某甲面部,致使被害人王某甲面部挫伤和牙冠折。

经万年县中源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王某甲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2018年2月15日被告人赵某某家属对王某甲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审查起诉期间,被害人王某甲提出赔偿较低,对谅解表示反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基本情况、常住人口信息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捕经过、归案情况说明、无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刑事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关于赵某某有无收买办案人员及逃避侦查的情况说明、证明、关于赵某某有无漏罪及再次犯罪的情况说明、王某甲被故意伤害案照片4张、关于王某甲被故意伤害案未及时侦结的情况说明、关于被告人赵某某网上追逃的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陈某某、王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7.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秀炳

(院印)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住万年县**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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