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三部刑诉〔2020〕522号
被告人徐某某,外号“**”,男,1997年**月**日出生于抚州市临川区,公民身份号码362502199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抚州市临川区**镇**村**组**号。2016年11月2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20年2月因吸毒被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行政处罚,2020年6月7日因吸毒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行政处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章某某,外号“**”,男,2000年**月**日出生于抚州市临川区,公民身份号码362502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抚州市临川区**镇**路**号。2016年3月24因吸毒被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行政处罚,2019年1月21日因吸毒被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行政处罚,2020年6月11日因吸毒被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决定行政处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章某某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分别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徐某某贩卖毒品罪
2019年下半年,被告人徐某某结识“**”,“**”告知徐某某,如其朋友要购买毒品,可通过徐某某到“**”手中拿毒品去卖,徐某某可以免费得到毒品吸食。
2020年5月18日,冯某某在抚州市临川区**镇***宾馆向徐某某手中购买了300元钱的K粉,K粉由“**”向徐某某提供。
2020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杨某某在抚州市临川区**道**医院旁边向徐某某购买了350元钱的K粉,K粉由“**”向徐某某提供。
2020年3月中旬,徐某某居间介绍先后三次帮余某某从上某某处购买冰毒,价格分别300元、600元和500元,徐某某参与吸毒。
经检测,徐某某、余某某尿液甲基安非他明成分检测结果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捕经过、微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现场检测报告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冯某某、白某某、杨某某、上官某某、余某某、汪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冯某某、白某某、余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二、被告人章某某贩卖毒品罪
2019年,被告人章某某认识“**子”(另案处理)后,遂从“**子”处以每包300元价格购进K粉,再以每包350元至400元的价格转卖他人。
2020年5月中旬的一天,章某某在抚州市临川区**镇**大酒店旁向万某某(另案处理)贩卖价值300元的K粉,万某某将K粉转卖给冯某某。
2020年5月底的一天,章某某在抚州市临川区**镇**大酒店旁向万某某贩卖价值350元的K粉,万某某将K粉转卖给冯某某。
2020年6月7日,章某某在抚州市临川区**镇**大酒店旁向万某某贩卖价值350元的K粉,万某某拿货后将其吸食。
2020年6月8日,章某某在抚州市**酒店旁向万某某贩卖价值350元K粉,万某某拿货后将其吸食。
2020年6月9日下午,章某某在抚州市临川区**镇****小区向万某某贩卖价值350元的K粉,万某某拿货后将其吸食。
2020年6月10日9时30分许,万某某向章某某求购价值330元的K粉,章某某在抚州市临川区**镇**大酒店旁将1小包白色晶体状物质交给万某某。在万某某驾车至****向冯某某贩卖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在万某某车上搜获用纸币包裹的少量白色透明颗粒状物质0.16克。同日,公安机关抓获章某某,并从其身上缴获白色透明颗粒状物质2.97克。经鉴定,从万某某车上和章某某身上缴获的白色透明颗粒状物质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氯胺酮、海洛因成分。
经检测,章某某、万某某尿液氯胺酮成分检测结果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捕经过、微信转账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严重成瘾认定书、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万某某、白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抚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毒品称量笔录;6.辨认笔录:万某某、白某某、冯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两组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多次贩卖少量毒品氯胺酮和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徐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情节。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章某某多次贩卖少量毒品氯胺酮,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章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节。被告人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瑜珺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章某某现羁押于抚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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