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汉区检二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3199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住汉中市汉台区**巷**号楼**室。2020年9月2日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邓某某2018年从部队退役后,因一直喜好枪支,遂通过互联网上一论坛获悉有微商在卖各种枪支配件,后邓某某从一微商处购买了一套压制铅弹的模具及击发装置,又从淘宝网购买了无缝钢管、高压气瓶等配件,自行组装了1支气枪,但该气枪的气瓶一直漏气,邓某某又购买配件对气枪进行改装,改装后气瓶仍存在漏气问题,无法击发。2020年3月,邓某某在咸鱼二手平台上发现有人在卖火药枪的三维图纸,在购买火药枪图纸时,卖家告知邓某某其有1支火药枪半成品,邓某某即以1000元购买。收到货后,邓某某按照火药枪的三维图纸,又从淘宝、拼多多等平台购买无缝钢管、实心钢管、9毫米弹头压制模具等配件,自行对该火药枪半成品进行组装,并自制子弹。案发后公安机关从邓某某家中查获疑似枪支2支、疑似子弹2发,疑似铅制弹头、弹壳等物品。经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编号为HJ2020-40-01疑似枪支不能确定送检疑似枪支是否为枪支;送检编号为HJ2020-40-02疑似枪支为自制枪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具有致伤力。送检编号为HJ2020-40-03疑似子弹均为自制9mm手枪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汉中市公安局扣押、收缴物品清单,交易记录截屏,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法规,非法制造枪支1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邓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萍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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