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622923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永靖县**镇**村**社**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9月9日被永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7日被执行逮捕,同年10月15日因颈椎间盘变形、膨出,需要住院治疗,被永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永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1日l0时许,永靖县公安局民警在永靖县**镇**村**社核查涉枪线索时,从被告人张某某家中房间内查获一支疑似射钉枪非法改制的枪支,后在**镇张某某蔬菜大棚旁边的彩钢房内查获185颗射钉弹(空爆弹)。查获的枪支由射钉枪、枪托、无缝钢管改制而成,枪支部件是张某某在2017年5月11日从淘宝网店购买。经鉴定,张某某非法改制的枪支机件完备,以火药为发射动力,发射6mm钢珠,枪口比动能大于1.8焦耳/平方厘米,认定为枪支,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枪支1支,射钉弹185颗;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3.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5.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规定,在网上购买枪支零部件,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付正志
检察官助理:唐树青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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