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新检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黎甲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3019******001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住永新县**镇**街江西****厂家属区*栋***,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永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1日由永新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甲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被告人黎甲某在永新县****小区其弟弟黎乙某家吃完晚饭后,持E证驾驶牌号为赣D9***二轮摩托车返回永新县城,由北往南行驶至永新县交警大队门口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吉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10.02/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表等书证。
2.证人黎乙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黎甲某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甲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甲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甲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左学军
检察官助理:周武龙
2020年8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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