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永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永新县人民检察院

永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新检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甲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3019******001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住永新县****街江西****厂家属区****,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永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1日永新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甲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被告人甲某在永新县****小区其弟弟黎乙某家吃完晚饭后,持E证驾驶牌号为赣D9***二轮摩托车返回永新县城,由北往南行驶至永新县交警大队门口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吉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10.02/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表等书证。

2.证人黎乙某的证言

3.被告人甲某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甲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甲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甲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左学军

检察官助理:周武龙

 2020年8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