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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永检一部刑诉〔2020〕1302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9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住浙江省永嘉县**村。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永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月22日被永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6月29日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6月7日,被告人孙某某从温州市龙湾国际机场乘飞机至云南省昆明市,再转机至云南省临沧市,其后绕过边境检查站,从云南省**镇坐汽车偷渡至缅甸果敢老街。

2.2018年5月18日,被告人孙某某从缅甸果敢老街偷渡至云南省**镇,再从云南省临沧市转机至云南省昆明市,后从昆明市乘飞机回到浙江省温州市。

3.2019年1月2日,被告人孙某某从温州市龙湾国际机场乘飞机至云南省昆明市,再转机至云南省临沧市,其后绕过边境检查站,从云南省**镇坐汽车偷渡至缅甸果敢老街。

4.2019年1月12日,被告人孙某某从缅甸果敢老街偷渡至云南省**镇,再从云南省临沧市转机至云南省昆明市,后从昆明市乘飞机回到浙江省温州市。

2020年1月16日,民警在永嘉县**酒店抓获被告人孙某某,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航班信息、调查报告;

2.证人证言: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证人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多次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某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并依法判处。

此致

永嘉县人民法院 

检察 夏如

助理检察官 殷贤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1810679****)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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