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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永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检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1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永吉县,现住吉林省永吉县******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永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永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燃油摩托车沿永吉县**镇新星街由北向南行驶,至金岔路道口时被民警查获。经吉林省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王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酒精(乙醇),含量为82.23mg/100ml。被告人王某某经现场查获归案,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酒案5000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车辆照片、出警情况说明;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技术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吸毒现场检测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葛志峰

2020年9月15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吉林省永吉县**镇**村**社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3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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