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5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村**号,现住址**。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6日被永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6日被永修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因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9月24日被永修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永修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本案由永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3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赣******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永修县**企业集团**坂上农场坂上村大队部路段时,因驾驶不慎导致车辆冲上人行道,先后与电线杆、刘**发生碰撞,事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将刘**送医救治,经抢救无效刘**于2020年7月25日死亡。2020年7月31日,经永修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调查认定,被告人李某某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理案件登记表、户籍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车辆痕迹鉴定、车辆安全性能鉴定、尸体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报废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使被害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行为还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修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敏华
2020年9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永修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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