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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民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民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丰县检一部刑诉〔2021〕1号 

  被告人热某,男性,****年**月**日出生,新疆民丰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653227********1818,维吾尔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民丰县**乡**村**号,无前科。

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民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1日被民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7日被民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热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于2020年4月20日北京时间5:39时,被告人热某酒后无驾驶证的情况下,偷开被害人邓某停放在山水大酒店前的车牌号为新R****的小型轿车,行驶至县开发区路段时,车辆倒翻导致交通事故。

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2020】170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热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7mg/100ml。

被告人热某到案后能够充分认识自己的错误,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已赔偿一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积极配合办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

(4)鉴定意见;

(5) 勘验、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热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热某酒后驾驶车辆导致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热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热某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0.4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长:艾尔肯·艾拜

检察官助理:古丽柯孜·麦麦提

(院印)

2021年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热某由其母亲依某担保。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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