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楚市检一部刑诉〔2020〕331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彝族,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311993********,大专文化,装修工,户籍地址云南省楚雄州禄丰县**村委**村**号,现住楚雄市庄**小区**幢**室。无前科。2020年5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楚雄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楚雄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9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3日23时03分,被告人白某某酒后驾驶云******号小型轿车行至楚雄市永安路与龙江路交叉口处所时,车辆与防护墩和道路中心隔离栏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及护栏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其酒精含量为263mg/100ml。后将白某某带至楚雄州中医院抽取静脉血液两份,每份为3ml,共计6ml,经楚雄锦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白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32.08mg/100ml,已达醉酒驾车标准。经楚雄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白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查获经过、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被告人白某某亦有供述在案。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白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白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傈
检察官助理:丁宏武
2020年9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白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联系电话:1512580****;2.刑事侦查卷宗壹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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