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83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浙江省桐乡市**街道**苑*幢*单元***室(户籍地江苏省兴化市**镇**村*组***号)。2006年4月28日因犯赌博罪被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2008年7月29因赌博被桐乡市公安局行政拘留3日;2011年5月10日因吸食毒品、容留他人吸毒被桐乡市公安局合并执行行政拘留5日;2011年6月19日因吸食毒品被桐乡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1日;2012年11月9日因吸食毒品被桐乡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2018年08月29日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桐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罚款1000元;2019年04月9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因本案,于2020年4月15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晚,被告人孙某某饮酒后驾驶浙F*****号小型轿车沿桐乡市**街道**路由西往东行驶,途经**路与**路路口处时被设卡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05mg/100ml,民警遂依法将其带至桐乡市中医医院对其提取血样后送检。经嘉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孙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 证人沈某某、程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书;
5. 现场调查笔录;
6. 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沈梅
检察官助理:陈冰
(院印)
附:
1.被告人孙某某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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