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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市中检一部刑诉〔2020〕291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性,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6197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2019年10月1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3日凌晨1点钟左右,梁某因感情纠纷,酒后到枣庄市市中区新馨园小区于某某楼下,对于某某本人及其妻子黄某华辱骂,并挑衅于某某,于某某不堪其辱,下楼持菜刀将梁某砍伤,经法医学鉴定,梁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于某某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梁某陈述,证人燕某华证言,视听资料及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璐璐 

       检察员:张传辉                               二○二○年九月二十八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二册;

3、光盘一张;菜刀一把;

4、量刑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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