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林检二部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03197311035011,汉族,专科文化,中共党员。2016年至今任安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中心业务受理科副科长,户籍地及现住地安阳市文峰区大道157号院1号。因涉嫌犯有受贿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林州市监委采取留置措施。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10日被林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18日被林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林州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至2020年10月,被告人李某某在任安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业务受理科副科长期间,利用负责不动产查询、登记、受理的职务便利,为安阳景鼎投资公司业务人员陈巍及其它房产中介公司多名业务人员办理房产查询、房产抵押、买卖、租赁等业务手续提供帮助和便利,通过微信受贿146473元(其中十九大以来受贿63788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6年8月25日到2020年5月21日,先后多次收受安阳景鼎投资公司业务人员陈巍55600元,并用于其个人及家庭日常开支。
2.2019年8月28日至2020年9月25日,先后多次收受安阳众合房产公司的陈秀丽 1200元,并用于其个人及家庭日常开支。
3.2016年8月11日至2020年10月16日,先后多次收受房产中介人员董敏 13999元,并用于其个人及家庭日常开支。
4.2017年3月10日至2020年5月14日,先后多次收受房产中介人员高颖 2800元,并用于其个人及家庭日常开支。
5.2016年5月23日至2020年10月23日,先后多次收受殷都区长兴房产中介公司李海英 13288元,并用于其个人及家庭日常开支。
6.2016年10月31日至2020年9月8日,先后多次收受安阳五福房产中介公司中介人员李雅杰 2000元,并用于其个人及家庭日常开支。
7.2017年7月27日至2019年7月29日,先后多次收受房产中介人员庞祥只 3400元,并用于其个人及家庭日常开支。
8.2016年5月3日至2017年12月26日,先后多次收受安阳亿家房屋中介公司中介人员任建云 8720元,并用于其个人及家庭日常开支。
9.2017年11月23日至2018年9月21日,先后多次收受房产中介人员唐素霞 2400元,并用于其个人及家庭日常开支。
10.2018年11月1日至2020年10月12日,先后多次收受安阳好运来房产中介公司中介人员王春香 7000元 ,并用于其个人及家庭日常开支。
11.2017年4月28日至2020年9月30日,先后多次收受安阳三九房产中介公司中介人员武建民 6700元 ,并用于其个人及家庭日常开支。
12.2020年9月17日至2020年9月30日,先后多次收受安阳美宜家房产中介公司的张静 1000元 ,并用于其个人及家庭日常开支。
13.2016年5月11日至2020年5月25日,先后多次收受安阳鑫尚博房产中介公司的张新芳 19800元,并用于其个人及家庭日常开支。
14.2016年10月17日至2020年1月8日,先后多次收受房产中介人员赵社玲 8566元,并用于其个人及家庭日常开支。
2020年12月23日被告人李某某家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14647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陈巍、赵社玲、张新芳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任安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业务受理科副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林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庆云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林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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