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386号
被告人罗冬,男,1998年11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2199811053414,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大安市,现住宁江区铁西街明珠千华苑小区一期6号楼2单元402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2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4日由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冬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罗东在宁江区铁西街明珠千华苑小区一期6号楼2单元402室腾浩然家中,趁腾浩然及其妻子武喆熟睡之际,将武喆放置在客厅茶几上的一部华为MATE30型手机及一块华为GT2型手表窃取。而后又通过扫码的形式将腾浩然手机支付宝账户内人民币1096元转至自己支付宝账户内。案发后,被告人罗东将手机及手表卖给宁江区新天地商场一回收二手手机摊位,非法获利人民币2800元。案发后,被告人罗东近亲属偿还武喆人民币7000元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证人李庆龙证言;
3. 被害人腾浩然、武喆陈述;
4. 被告人罗东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合计389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其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其案发后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宗彦峰
(院印)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松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386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21998********,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大安市,现住宁江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2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4日由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罗东在宁江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室某某甲家中,趁某某甲及其妻子武某某熟睡之际,将武某某放置在客厅茶几上的一部华为MATE30型手机及一块华为GT2型手表窃取。而后又通过扫码的形式将某某甲手机支付宝账户内人民币1096元转至自己支付宝账户内。案发后,被告人罗东将手机及手表卖给宁江区新天地商场一回收二手手机摊位,非法获利人民币2800元。案发后,被告人罗东近亲属偿还武某某人民币7000元某某乙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
证人李某某证言;
被害人某某甲、武某某陈述;
被告人罗东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合计389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其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其案发后赔偿被害人某某乙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宗彦峰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松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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