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满检公诉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521199920630005X,,满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村**里**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5日被本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佘某某于2020年5月20日22时许,酒后驾驶辽A****3号小型轿车,由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镇青石岭村驶往观音阁公安派出所,被民警查获。经检测,佘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90.3mg/100ml。后被告人佘某某被审查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记录、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2020]法酒鉴字第117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佘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志伟
检察官助理:王胜楠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佘某某现于居住地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1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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