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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溪检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兰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403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住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街道**村**组**号。2014年12月因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12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经本溪市公安局溪湖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日被本溪市公安局溪湖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溪市公安局溪湖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7日被本溪市公安局溪湖公安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30日被本溪市公安局溪湖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本溪市公安局溪湖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至2020年3月,被告人兰某某利用交友软件与被害人贾某某联系,其冒充现役军官身份取得被害人贾某某的信任并假意与贾某某处对象,后多次以调级、干工程、给部队领导送礼等理由骗取被害人贾某某钱财计人民币285547.54元,后兰某某归还被害人贾某某人民币7279.64元。

2.2018年3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兰某某利用交友软件与被害人马某甲联系,其冒充现役军官身份取得被害人马某甲的信任并假意与马某甲处对象,后多次以调级、干工程、给部队领导送礼等理由骗取被害人马某甲钱财计人民币46000元。

3.2019年年底至2020年3月,被告人兰某某利用交友软件与被害人王某甲联系,其冒充现役军官身份取得被害人王某甲的信任并假意与王某甲处对象,后多次以调级、干工程、给部队领导送礼等理由骗取被害人王某甲钱财计人民币21028元。

4.2018年年底至2020年3月,被告人兰某某利用交友软件与被害人张某甲联系,其冒充现役军官身份取得被害人张某甲的信任并假意与张某甲处对象,后多次以请领导吃饭、干工程等理由骗取被害人张某甲钱财计人民币7543元。

5.2019年夏天至2020年3月,被告人兰某某利用交友软件与被害人吴某某联系,其冒充现役军官身份取得被害人吴某某的信任,后多次以请随礼、修车等理由骗取被害人吴某某钱财计人民币4430元。

6.2017年10月至2018年5月间,被告人兰某某利用交友软件与被害人丰某某联系,其冒充现役军官身份取得被害人丰某某的信任并假意与丰某某处对象,后多次以给领导送礼、加油等理由骗取被害人丰某某钱财计人民币10770元,兰某某已将所骗丰某某钱财全部归还。

7.2017年12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兰某某利用交友软件与被害人刘某甲联系,其冒充现役军官身份取得被害人刘某甲的信任,后多次以包工程、加油等理由骗取被害人刘某甲钱财共计人民币5500元,后兰某某归还被害人刘某甲人民币1500元。

8.被告人兰某某利用交友软件与被害人王某乙联系,其冒充现役军官身份取得被害人王某乙的信任,后多次以部队培训等理由骗取被害人王某乙钱某某计人民币4700元,后兰某某归还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4500元。

9.被告人兰某某利用交友软件与被害人马某乙联系,其冒充现役军官身份取得被害人马某乙的信任,后多次以出差、干工程等理由骗取被害人马某乙钱财共计人民币2016元。

10.被告人兰某某冒充现役军官身份从2017年年底,以处对象为名,与被害人于某某联系,在取得被害人信任后以给领导随礼、给车加油等各种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钱某某钱财计人民币1000元。

11.被告人兰某某冒充现役军官身份与被害人孟某联系,在取得被害人信任后以给领导送礼等各种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孟某钱财共计人民币600元。

12.被告人兰某某冒充现役军官身份,以处对象为名,与被害人张某联系,在取得被害人信任后,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张玉钱财共计人民币2190元,后兰某某已将所骗钱财全部归还。

综上, 2016年至2020年3月,被告人兰某某共作案12起,骗取被害人共计391324.54元,案发前,被告人兰某某返还被害人共计26239.64元;故被告人兰某某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365084.9元。

案发后,被告人兰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军官证复印件、军装上衣照片、兰某某穿军装照片、手枪模型照片。

2.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

3. 证人王某丙、刘某乙的证言;

4. 被害人贾某某、马某甲、王某甲、张某甲等的陈述;

5. 被告人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军人身份,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兰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兰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思墨

检察官助理:李志伟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兰某某现羁押于本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碟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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