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朝龙检公诉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321199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县,住辽宁省朝阳县**乡**村**组**号。2014年3月6日犯盗窃罪被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15年3月3日刑满释放;2016年2月4日犯盗窃罪被朝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一个月;2018年1月23日犯盗窃罪被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19年9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朝阳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朝阳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4月5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来到朝阳市龙城区**镇**村**小区被害人严某某家,撬窗入室,盗窃现金3000元、玉溪烟四条、白酒三瓶;
2.2015年4月7日6时至14时间,被告人陈某某来到朝阳市龙城区**镇**村**组**号被害人卢某某家,翻墙进院后破门入室,盗窃苹果手机一部、香烟两盒、现金170元;
3.2015年4月7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来到朝阳市龙城区**镇**村**组**号被害人范某某家,翻墙进院后破窗入室,未盗窃财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谅解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2.证人岳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严某某、范某某、卢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朝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室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艳
检察官助理:陈茜
2020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朝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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