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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一部刑诉〔2020〕590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02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区,住**街道**村委会****号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8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26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邓某某驾驶云D*****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三张线由西向东行驶至K2+200米处该路口左转弯时与被害人吴某某驾驶的云**号超标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吴某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吴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邓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吴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郑某某、丁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肇事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被告人邓某某的犯罪行为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雯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居住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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