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昌检一部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汉族,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3421301978********,初中文化,已婚,货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路,现住址在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路**号**幢**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7日我院决定不批准逮捕,8月28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并于同日释放。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1日07时25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皖KN****红色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皖K****挂)自西向东沿唐英大道行驶至金岭大道环形路口右转弯时,思想麻痹大意,未及时发现车辆右前侧的轻便摩托车,未让已进入路口的由未戴安全头盔无驾驶证的王某某驾驶的套牌白色立马牌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套牌号:景德镇G****)先行,牵引车右前侧(踏板裙边、右前轮)与轻便摩托车左侧前保险杠相接触,导致被害人王某某和轻便摩托车倒地后王某某被挂车碾压造成被害人王某某当场死亡及轻便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四大队事故认定,孙某某在此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孙某某在未感觉到异常的情况下继续驾驶肇事车辆送货。景德镇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于12时15分与孙某某取得联系,孙某某接到电话后如实提供其车辆所在位置并一直等待交警部门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认定其为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被告人孙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珊

检察官助理:陈洁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碟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