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检一部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巴xxx,男性,1989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1261989xxxxxxxx,xx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出生地为新疆xx县,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xx州xx县xx街一巷43-1号,现住xx县xx街一巷43-1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昭苏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8日被昭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昭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巴xx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00时46分,被告人巴xxx酒后驾驶新F3xxxx号轻型普通货车沿昭苏县军马场光明街由东向西行驶时,被昭苏县军马场派出所巡逻人员抓获,经提取血样经检验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43.65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昭公(交)立字[2020]377号立案决定书、呼气酒精测试仪测试单等;2.巴xxx的供述与辩解;3.新中业司鉴所(2020)毒鉴字第1592号血液乙醇检测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巴x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巴xxx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在明知酒后驾驶机动车为违法行为,无视国家法律规定,醉酒驾驶,对不特定社会公众安全造成了威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巴xxx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法定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巴xxx无证驾驶;2、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巴xxx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3、法定从宽处罚情节:认罪认罚。综上所述,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昭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巴x
检察官助理:余xx
(院印)
2020年11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xx县xx街一巷43-1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4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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