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铁昌检公诉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02********0216,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区,现住:吉林省四平市**区**小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昌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0日被昌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0日被昌图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昌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韩某某在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吉******号小型轿车沿**加油站南侧柏油路(昌图县**园区)由南向北行驶途中,与前方同方向行人王某某相刮撞,致王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事故。经昌图县公安局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秀发系颅脑损伤死亡。经昌图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韩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
2020年3月13日,被告人韩某某到交警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鉴定意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图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
检察官助理:吴*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昌图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被害人近亲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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