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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旬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旬邑县人民检察院

旬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旬检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门某某,女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91981****338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旬邑县,住****镇**村三组196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旬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旬邑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旬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6日22时20分左右,被告人门某某酒后驾驶陕A7B0L2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车上乘坐何某甲、何乙、何丙、何戊),由旬邑县职田镇街道“豪悦酒店”吃完饭返回****镇家中途中,车辆沿342国道由东向西行至职田镇照庄村以东路段时,与前方同向李某某无证驾驶的无牌苏风牌电动三轮车(车上乘坐杨某某、马甲、马乙)追尾相撞,造成门某某、何甲、何乙、何丙、何戊、李某某、杨某某、马甲、马乙共计九人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0.17㎎/100ml,属于醉酒驾驶。经旬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门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他人均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情况说明、关于对门改娟危险驾驶案撤回起诉的申请、同意移送机关撤回通知书、诊断证明、案件民事赔偿情况说明等;2.证人穆某某武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何某某等6人的陈述;4.被告人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勘查图;7.视听资料照片24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保持安全车速,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罪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因其具有法定从轻量刑情节: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法定从重量刑情节:有赔偿意愿但未赔偿。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旬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诚

检察官助理:蒲欢欢

2020年6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门某某取保候审于旬邑县***镇**村三组196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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