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岚检一部刑诉〔2021〕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21970********,汉族,小学肄业,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镇**楼**村**号,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镇**楼**村**号。2006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经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4日经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于2020年12月18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逮捕。
秦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2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镇**村**号,现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镇**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秦**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罪
2017年5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徐某某多次骑三轮自行车到日照市岚山区高兴镇王家楼子村盗窃该村村民邹某某等人的模板、电缆线、摩托车等物品,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共计21557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7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徐某某先后6次骑三轮自行车到王家楼子村村民邹某某家大院内,盗窃邹某某存放于此处的异形模板共计15页、平面模板共计18页及钢管等物品一宗,经鉴定被盗模板价值人民币共计5796元。案发后,部分模板已被追回并返还被害人。
2、2019年3月13日,被告人徐某某骑三轮自行车到王家楼子村村民娄某某家的空宅子内,盗窃娄某某存放于此处的黑色包裹16#平方五心国标电缆150米、废铁一宗,经鉴定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3600元。
3、2018年6月3日晚,被告人徐某某到王家楼子村村民徐某某家门口路边,盗窃徐某某停放于此处的深红色宗申三轮摩托车一辆,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600元。
4、2017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徐某某到王家楼子村村民申某某家门口胡同东边,盗窃申某某停放于此处的蓝色三轮摩托车一辆,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00元。该摩托车已被追回,返还被害人。
5、2018年秋至2019年10月,被告人徐某某先后10余次骑三轮自行车到王家楼子村村民侯某某家,盗窃侯某某存放于此处的铝合金原料和废料,经鉴定被盗铝合金原料和废料价值人民币共计8061元。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19年3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秦某某明知徐某某出售的异形模板、平面模板及电缆线等物品系犯罪所得,仍予以低价收购,经鉴定其收购的被盗模板和电缆等价值人民币共计9396元。
案发后,被告人秦某某主动退赔人民币7000元。民警于2020年6月8日分别退还给被害人邹某某、娄某某5700元、1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邹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滕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岚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对被盗模板、摩托车等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均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秦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某、秦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某提供重要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徐某某,构成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秦某某拘役四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增春
2021年1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日照市看守所;被告人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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