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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尔果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尔果斯市人民检察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尔果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市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027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霍尔果斯市***销售员,户籍所在地新疆**县**乡**村**路**巷**号,现住新疆**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4日被霍尔果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9日被霍尔果斯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无违法犯罪前科。

本案由霍尔果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

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30日20时30分许,赵某某、薛某某、黄某某、陈某某四人在霍尔果斯市**小区内陈某某家中用餐,吃饭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喝了三瓶啤酒。用餐结束后,黄某某驾驶晋B****号小型客车载着赵某某、薛某某、陈某某一同来到霍尔果斯市飘香坊休闲吧,赵某某、薛某某下车进入该休闲吧,黄某某驾驶晋B****号小型客车载陈某某返回***小区。2020年05月31日02时4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独自离开飘香坊休闲吧后乘出租车来到陈某某住处楼下,醉酒后私自驾驶新F****号轻型普通货车驶离***小区(无目的地),沿霍尔果斯市东风路、友谊路、兰新路驶往北京路,驶至宏运建筑租凭公司门口路段,因操作不当,车辆与道路东侧路沿石发生碰撞,造成财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后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新中业司鉴所(2020)毒鉴字第***号鉴定意见为: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209.5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赵某某采集血样及血样封存照片;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薛某某、黄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7.现场抓获执法视频、调取监控视频、提取血样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赵某某拘役四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至1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 学 庆

(院印)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市***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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