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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兵石市检刑检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男,1994年7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1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延安路,现暂住石河子市147团15连。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石河子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河子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0时53分许,被告人赖**酒后驾驶新A1552D号“揽胜极光”牌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北四路与东一路路口大学北区门口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96mg/100ml,经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赖**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23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道路交通违法现场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新疆中信司法鉴定意见书,查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赖**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赖**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晶

2020年6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候审。

2.案卷一册、证据目录一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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