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特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801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乡独楼***组,现住址:新疆特克斯县阿扎提街*环路*号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特克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特克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1时30分,被告人樊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新F*****号小型轿车,从特克斯县城镇博斯坦街三环由南向北行驶至特克斯县商贸城门前路段停车后,被民警当场查获。被查获时车上载有一名乘客,行驶距离约1公里,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血液中酒精含量182mg/100ml。查获时被告人樊某某无拒绝、阻碍、抗拒、逃避检查的行为,案发后经司法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1.6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当场查获的涉案车辆及提取的血液样品等;
2.书证:特克斯县公安局出具的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3.证人张某、党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新疆中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新中业司鉴所(2020)毒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6.特克斯县公安局随案移送的现场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因其具有认罪认罚、无证驾驶等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许华林
检察官助理:何瑞莲
(院印)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樊某某现取保候审特克斯县阿扎提街*环路*号院;电话:198****76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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