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察布查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察检一部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阿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02219***,维吾尔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住新疆察***县**乡**路*巷*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察布查尔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9日被察布查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察布查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3月期间,被告人阿某某以淘宝店投资赚钱为由骗取买某某、达某 某等18个被害人105720.81元,返还被害人2万元,剩余均未返还。骗来的钱已经赌完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实施诈骗的行为,证据来源程序合法,具有客观性,相关证据与被告人的供述能够形成证据锁链,相互印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阿某某达到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客观上实施了诈骗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安全,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阿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上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被告人阿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诈骗所得款未偿还,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且其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犯罪嫌疑人阿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承办人:萨某
热某
(院印)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的。137****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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