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奇检一部刑诉〔2020〕300号
被告人冯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321************,汉族,高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新疆奇台县**区,现住奇台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奇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奇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冯某某介绍王某甲、张某某、祁某某、王某乙四名卖淫者从事卖淫活动,并将其承租的奇台县**小区两套住房提供给卖淫者作为卖淫场所,共计18次,从中收取介绍费、场地费4683.34元。
被告人冯某某系抓获归案,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指认等笔录、电子数据、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多次容留、介绍多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冯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冯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奇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国成
检察官助理:杨佳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依法取保候审,现住奇台县**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323页,光盘10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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