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宁市检二部刑诉〔2020〕245号

被告人金*,曾用名索*、金**,男,1998年12月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123*******1178,回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新疆霍城县******东路**号(乡村),住址与户籍所在地相同,未满十八周岁前曾故意犯罪被追究过刑事责任。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伊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9日经伊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伊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伊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涉嫌构成诈骗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2日通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经依法讯问被告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后,金*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听取相关诉讼参与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金*通过手机微信在互联网上使用假名“金**”,以不同身份的微信号,发布破坏国家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虚假信息,虚构可免费为持卡人提升信用卡使用额度,骗取他人信任,通过非法手段,得到他人信用卡及交易密码后,非法套现,用于个人消费或挥霍。

一、2019年8月14日,被告人金*使用假名“金**”的身份,通过手机的微信朋友圈结识被害人蒋**。金*虚构有能力办理花呗套现业务。蒋**信以为真,听从安排,于同年8月17日向金*提供的二维码账号,转款1400元。随后,金*借故推脱,拒不还款,蒋**于2020年1月9日报案被骗1400元。案发后,损失未归还。

二、2019年年初,被告人金*在乘坐出租车时,结识被害人马**(驾驶员)时,谎称在金融部门从事工作,办理信用卡额度升级业务,2人留联系方式并加微信。同年10月12日,金*联系马**谎称为其办理由提升信用额度业务,马**信以为真,听从安排,把支付宝账号及密码告诉金*。金*于2019年10月12日至14日期间,以马**的名义在支付宝花呗、备用金、借呗网上银行、余额宝、余利宝取款共计4311元。随后,金*借故推脱,拒不还款,马**于同年10月21日报案被骗4293.89万元。案发后,损失未归还。

三、2019年10月19日,被告人金*使用假名“金**”,以微信号mhy*******(昵称:往事**)的身份,通过手机的微信朋友圈结识被害人穆**。金*虚构有能力免费办理提升信用卡使用额度业务。穆**信以为真,听从安排,把招商银行的信用卡1张及密码交给金*,并转账5000元。金*于2019年10月21日,以穆**的名义取款8900元;同年10月22日取款1万元。随后,金*借故推脱,拒不还款。穆**于同年11月1日报案被骗2.39万元。案发后,查获的信用卡1张已发还,损失未归还。

四、2019年10月27日,被告人金*使用假名“金**”,以微信号mhy*****(昵称:借****)的身份,通过手机微信朋友圈发布办理提升信用卡使用额度业务的虚假信息。马**看到该信息后,以老朋友的身份聊天,金*发办理信用卡提额的截图,马**信以为真,听从安排,把邮政储蓄的信用卡1张及密码交给金*,并转账3000元。金*于2019年10月28日,以马**的名义取款7900元。随后,金*借故推脱,拒不还款,马**于同年10月31日报案被骗1.398万元。案发后,查获的信用卡1张已发还,损失未归还。

五、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金*使用假名“金**”,以微信号mhy******(昵称:****)的身份,通过被害人马**结识被害人马**(系姐弟)。金*虚构有能力办理提升信用卡使用额度业务,但是,必须先“倒账单”。马**信以为真,听从安排,把信用卡9张(名下8张;马**1张)及密码交给金*,并转账5000元。2019年10月30日凌晨3时许,金*以马**的名义取款1万元,谎称操作流程,次日被“倒账”的金额将被转回账户,马**于同年10月31日报案被骗1.5万元。案发后,查获的信用卡9张已发还,搜缴的人民币1900元已发还,1.31万损失未归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表示愿意退赃,但没有经济能力退赔,未达成谅解,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受案登记表及回执,立案决定书及告知,传唤证、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及回执,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及回执,提请批准逮捕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起诉意见书及告知书,补充侦查决定书,补查报告等诉讼性法律文书;在侦查活动中收集的常口信息及基本情况,抓获及破案经过,入所健康检查表,告知送达,常口信息,情况说明,提取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判决书等证据;

2.被害人蒋**、马**、穆**、马**、马**的陈述;

3.被告人金*的供述与辩解;

4.伊宁市公安局网安大队出具的[2020]172期勘验情况说明;

5.微信截图及告知笔录;

6.侦查活动中形成的视听光盘3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违反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制度,破坏金额管理秩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5次骗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使用,累计套现5.8591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金*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情节。另,金*认罪悔罪,表示愿意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第一百七十二条,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孔祥轩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金*现羁押于伊宁市看守;

2.侦查证据卷、诉讼程序卷、补充侦查卷各1册,共3册。

3.在刑事诉讼活动形成的光盘3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