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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新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新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侦监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施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21********0615x,汉族文化,初中文化程度,辽宁省新民市人,现住辽宁省沈阳市*市*镇*村*号,务农。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新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方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6日21时50分,被告人施某某酒后驾驶辽A8****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时代新城小区门前与李某驾驶的黑B4****号重型半挂车相撞,造成辽A8****轿车副驾驶成员张某某当场死亡,施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鉴定施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84.42mg/100ml。经新民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施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2020年3月26日,被告人施某某到新民市交警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车辆信息、驾驶人信息、协议书等书证;2.被告人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李某的证言;4.酒精检测报告、鉴定书、车辆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现场勘验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施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洪岩

检察官助理:王爽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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